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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12-2号解除申请人: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恰皮,公司董事长。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皖0181执保212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申请人巢湖巢润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