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颖、刘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刘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205号申请人:刘颖,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申请人:刘艳青,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刘颖与被申请人刘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1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子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