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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春泉与四川省福安建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泉,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泉,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官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春泉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40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73308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调字[2016]第4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钦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