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军、杨方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杨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46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杨方群,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方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诉讼费275元,合计30625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方群银行存款30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征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