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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军、杨方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杨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46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杨方群,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方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诉讼费275元,合计30625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方群银行存款30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征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