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9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前进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车辆租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县毛田镇。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前进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车辆租赁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前进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215.98元的财产查封措施。(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