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诉被告赵永生、李晓燕、秦孝成、赵文香、李光、田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赵永生,李晓燕,秦孝成,赵文香,李光,田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15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前进街小区9栋。负责人:王冬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刚。被告:赵永生。被告:李晓燕。被告:秦孝成。被告:赵文香。被告:李光。被告:田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诉被告赵永生、李晓燕、秦孝成、赵文香、李光、田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现已给付,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缓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