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左士强、王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士强,王亮,甄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左士强,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王亮,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甄春喜,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士强、王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甄春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重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