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一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华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一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华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528号原告:杭州一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336号5幢1101-1103室。法定代表人:方学能。被告:华文,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杭州一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一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一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冯佳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