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太磊、河南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太磊,河南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33号申请人:陈太磊,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河南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惠民街与民主路交叉口东1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33007084-5.法定代表人:郭守源。申请人陈太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办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太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太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名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