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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辖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吕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吕广东,张维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28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兴,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广东,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张维延,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上诉人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书中认为其系与上诉人发生的承包协议且将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只将张维延作为项目经理列为第二被告。被上诉人将张维延列为第二被告的原因是因为其认为张维延是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张维延的住所地是唐山市××南区,故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待实体审理后再作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景明审判员  刘太山审判员  沈荣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