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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英、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英,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英,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上诉人胡英因与被上诉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707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英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山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归还借款,原审原告刘辉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刘辉住所地位于成都高新区,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胡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