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妹与张清宝、周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妹,张清宝,周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454号原告:李妹,女,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贤,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宝,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周宝华,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林妹与被告张清宝、周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妹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