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温勇军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15号移送执行人米易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温勇军,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苏家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温勇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勇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履行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项罚金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