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鲁雨菲诉被告何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雨菲,何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679号原告:鲁雨菲,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区街4委,身份证号码:220702198704174649.被告:何军,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道沟街道丹建锦园红房二区32号楼3楼3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雨菲诉被告何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雨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