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5月27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辩护人缪祥德,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家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能昌,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缪祥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艳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云DXXX**号车沿宣威市振兴街由南向北行驶,21时40分左右行至宣威市振兴街新南站门口路段时,该车左前角与横穿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陈某乙为自己所有的云D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云DXXX**号车沿宣威市振兴街由南向北行驶,21时40分左右行至宣威市振兴街新南站门口路段时,该车左前角与横穿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宣公交认字[2017]第53038182017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作出赔偿人民币413231.88元外,由陈某甲再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亲属人民币230600元,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单记录表,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车辆检验照片,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临时居住证,结婚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视频资料,调解笔录,收条,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向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学清审 判 员 周 劲人民陪审员 宁竹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