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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285号原告:胡某。被告:顾某。原告胡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