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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诉被告胡如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胡如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82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思进。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被告:胡如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强,古蔺县法律援助中心。原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诉被告胡如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如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如吉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撤回对被告胡如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