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段金奎与卫振杰、刘雯、段银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33号卫振杰、刘雯、段银俏: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段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金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段金奎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段金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95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