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洪野物业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洪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