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宝春与任双庆、刘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春,任双庆,刘瑞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6民初1269号原告:吕宝春,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任双庆,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刘瑞红,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吕宝春与被告任双庆、刘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宝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双庆、刘瑞红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宝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欠款642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份二被告在我处购买红砖建房,欠款64200元,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因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任双庆、刘瑞红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份,被告任双庆购买原告红砖建房,于2015年8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砖款64200元。出具欠据时被告任双庆与被告刘瑞红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依申请法院调查的清河县民政局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任双庆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红砖的法律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红砖后应按欠条载明的欠款及时偿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拒不偿还已构成违约。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瑞红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双庆、刘瑞红共同偿还原告砖款64200元。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被告任双庆、刘瑞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彦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