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龚世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世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终46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世通,男,1961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余姚市。1986年3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刑满释放;1998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世通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028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龚世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龚世通退赔其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龚世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世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世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世通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世宇审 判 员 范波哲代理审判员 武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玉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