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献义与林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义,林如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271号原告:刘献义,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如法,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刘献义与被告林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献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献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刘献义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刘献义代垫。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