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范大平、李贵林与尹高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大平,李贵林,尹高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9民初309号原告范大平,男,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李贵林,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尹高德,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范大平、李贵林诉尹高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大平、李贵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高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被告尹高德在江岸苏木种地,雇佣二原告为其耕地,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二原告耕地费33000元。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当时被告承诺2017年2月底全部付清。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不守信用并没有按约归还,之后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不接原告的电话。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二原告耕地费3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望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尹高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尹高德在江岸苏木种地,雇佣原告范大平、李贵林为其耕地,二原告共挣耕地费33000元。被告尹高德于2017年2月15日为二原告打下一份欠耕地费33000元的欠条。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一份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二原告耕地费3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一份欠条是直接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尹高德给付原告范大平、李贵林耕地费3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尹高的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特木其勒审 判 员 蔡 和 平人民陪审员 李 玉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 晶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