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衡水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红旗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红旗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0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528号1栋7-9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29322-8。法定代表人:赵恒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世建、李书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衡水红旗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1269-X。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红旗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