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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进、辛振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辛振生,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进,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辛振生,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健,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执行李进、白金峰、姚根深申请执行辛振生、李健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健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西苑20号楼8层4单元××号房产(权属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预测建筑面积:157.78平方米)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值为5364520元,并在淘宝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二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柳拥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