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朱社召申请执行位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社召,位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718号申请人:朱社召,男,汉族,1961年11月27日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执行人:位锁民,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伊川县城关镇。关于朱社召申请执行位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豫0329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社召于2017年4月20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位锁民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位锁民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60万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顺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