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陆静家、宗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陆静家,宗静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849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静家,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宗静华,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受理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静家、宗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亚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