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海玉与刘庆金、寿光市乾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玉,刘庆金,寿光市乾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76号原告:吴海玉,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庆金,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寿光市乾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营里镇营里社村。法定代表人:郝钦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地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原告吴海玉诉被告刘庆金、寿光市乾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吴海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4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4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