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秀倩与徐良成、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倩,徐良成,游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434号原告:胡秀倩,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系胡秀倩之女),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徐良成,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游伟,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安中路27、29号。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原告胡秀倩与被告徐良成、游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胡秀倩以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胡秀倩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