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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通道县闽通页岩砖厂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通道侗族自治县闽通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30行审21号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友谊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668207-3。法定代表人:刘兴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修权,男,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余,男,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闽通页岩砖厂,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家堡村*组。法定代表人:王逢力,该厂厂长。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通道县国土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道县国土局对通道侗族自治县闽通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闽通砖厂)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对通道县国土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人闽通砖厂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家堡村一组的集体土地上建砖厂。闽通砖厂于2014年12年31日办理的临时用地手续已到期,通道县国土局于2015年7月29日对闽通砖厂下达《限期退还土地通知书》。闽通砖厂至今未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仍在使用该宗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通道县国土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闽通砖厂下发了通国土资罚告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通国土资罚听告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通砖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或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通道县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4日作出通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通道侗族自治县闽通页岩砖厂交还黄家堡村一组的集体土地,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46850元。”通道县国土局于2016年7月4日向闽通砖厂留置送达了通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通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通道县国土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申请人通道县国土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交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杨 蓉代理审判员  杨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瞿 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