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余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957号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赵炳秋,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岚,女,成年,住四川省乐山市市区。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