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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迎秋与史国林、史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迎秋,王会珍,史国林,史德新,马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728号申请人:郭迎秋,女,38岁,汉族。被申请人:王会珍,女,66岁,汉族。被申请人:史国林,男,68岁,汉族。被申请人:史德新,男,43岁,汉族。被申请人:马新颖,女,41岁,汉族。郭迎秋与王会珍、史国林、史德新、马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迎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史国林名下集贤县福利镇向阳路水务局住宅楼1单元601室房屋、查封史德新名下抚远县寒葱沟镇红旗村第20150211号70平方米房屋、抚寒国用(2012)第008号13-1-248-1号1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抚寒国用(2012)第010号13-1-265-1号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郭迎秋以其在双鸭山市尖山区领航和园6号楼2单元1602室房屋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史国林名下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向阳路水务局住宅楼1单元601室房屋;二、查封史德新名下位于抚远县寒葱沟镇红旗村抚房权证寒字第201502**号70平方米房屋;三、查封史德新名下位于抚远县寒葱沟镇红旗村抚寒国用(2012)第008号13-1-248-1地号1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四、查封史德新名下位于抚远县寒葱沟镇红旗村抚寒国用(2012)第010号13-1-265-1地号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五、查封郭迎秋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西侧领航和园6号楼2-1602号房屋。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560.00元,由郭迎秋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