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英蓉与王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蓉,王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何英蓉,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渊,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何英蓉与被执行人王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79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8118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阳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因该房产系共有产权,目前暂未处理。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低保补贴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期满依法扣划。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11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