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淄川支行、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淄川支行,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淄博益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贾世亭,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兴,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家村北首。法定代表人:贾世亭,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益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双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明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七星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贾宁,经理。被执行人:贾世亭,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63年9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齐商银行淄川支行诉淄博柯利尔建陶有限公司、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淄博益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贾世亭、李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