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红梅、董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董慎英,王磊,王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57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董慎英,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志香,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董慎英、王磊、王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即民初字第37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梦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