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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温学雷与范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雷,范庆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353号原告:温学雷,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京,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庆良,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烟台市人,住烟台市栖霞市。原告温学雷与被告范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温学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学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温学雷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