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温学雷与范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雷,范庆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353号原告:温学雷,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京,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庆良,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烟台市人,住烟台市栖霞市。原告温学雷与被告范庆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温学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学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温学雷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