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力肯驰加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力肯驰加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立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力肯驰加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江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力肯驰加建设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处罚)一案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6)第071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6)第071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6)第071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6)第071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6)第071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6)第071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蔡人社监理字(2016)第071号和蔡人社监罚字(2016)第071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泽胜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人民陪审员 沈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