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金维、陈公豹等与陶永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维,陈公豹,陶永存,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822号原告:陈金维,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原告:陈公豹,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陶永存,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西郊德商高速公路西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维、陈公豹与被告陶永存、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维、陈公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原告陈金维、陈公豹负担。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