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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金维、陈公豹等与陶永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维,陈公豹,陶永存,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822号原告:陈金维,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原告:陈公豹,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陶永存,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西郊德商高速公路西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维、陈公豹与被告陶永存、聊城市福粮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维、陈公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原告陈金维、陈公豹负担。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