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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林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70号申请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82.54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