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桂兰与XX、陈广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兰,XX,陈广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811号原告:胡桂兰,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诉讼理人:侯秉永,临沂罗庄罗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广芳,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朱猛虎,公司员工。原告胡桂兰与被告XX、陈广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兰撤回对被告XX、陈广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