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蒲友斌与吴迎清、林天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友斌,吴迎清,林天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89号申请执行人蒲友斌被执行人吴迎清、林天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6647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998)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