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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严丽萍与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丽萍,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574号原告严丽萍,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193号2单元4楼4号。法定代表人滕达,经理。被告黑龙江海事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一面街110号。负责人王俊波,局长。原告严丽萍与被告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丽萍负担。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