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严丽萍与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丽萍,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574号原告严丽萍,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193号2单元4楼4号。法定代表人滕达,经理。被告黑龙江海事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一面街110号。负责人王俊波,局长。原告严丽萍与被告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丽萍负担。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