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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东朝与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朝,王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824号原告:王东朝,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玉珍,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东朝诉被告王玉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以主体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朝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朝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东朝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明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