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东朝与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朝,王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824号原告:王东朝,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玉珍,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东朝诉被告王玉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以主体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朝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朝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东朝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明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