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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德荣与佘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荣,佘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670号原告:陈德荣,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佘德明,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原告陈德荣与被告佘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德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德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