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特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九星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蔡东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九星智元科技有限公司,蔡东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40号申请人:北京九星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001室。法定代表人:王治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劲松,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薇薇,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蔡东田,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华(蔡东田之夫),1990年5月6日出生。申请人北京九星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智元公司)与被申请人蔡东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星智元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13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蔡东田称,同意仲裁裁决,九星智元公司没有出具蔡东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蔡东田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135号仲裁裁决:一、九星智元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蔡东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万元;二、九星智元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蔡东田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工资九千元;三、九星智元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蔡东田2017年1月2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九百一十九元五角四分;四、驳回蔡东田其他仲裁请求。九星智元公司在仲裁期间未提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章制度。本院认为:九星智元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经本院审查,九星智元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九星智元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九星智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九星智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