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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安顺与李俊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顺,李俊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065号原告郭安顺,男,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李俊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顺诉被告李俊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安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