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献卫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820号原告王献卫,男,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屈雪培,女,汉族,1986年7月23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献卫诉被告屈雪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献卫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书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