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于培华与周继武、杨智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培华,周继武,杨智勇,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968号原告:于培华,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周继武,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副书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杨智勇,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书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负责人:周世振,主任。原告于培华诉被告周继武、杨智勇、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王庄子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曹文凭人民陪审员 牛小珍人民陪审员 刘正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善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