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波捷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天津百汇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捷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天津百汇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37号原告:宁波捷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村。法定代表人:陈恒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盈琪,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天津百汇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Q39。法定代表人:张鑫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宁波捷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汇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捷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捷隼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