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丽娟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渭城湾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渭城湾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咸阳市渭城区渭城湾村村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渭城湾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付红,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渭城湾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437.6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王丽娟,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